五位百法─百种心事的内容
发布时间:2022-11-05 17:46:10作者:普门品全文网第二篇 五位百法─百种心事的内容
壹 五位百法的意义
所谓五位百法,是将宇宙间的一切万有诸法分为五类:心法八种、心所法五十一种、色法十一种、心不相应行法二十四种、无为法六种。计有百种法,所以称为“五位百法”。即:
色法十一心法八,五十一个心所法,
二十四种不相应,六种无为成百法。
“五位百法”是法相宗对于万有诸法的分类,法相宗主张客观的物象是由主观的心识变现而成,因此以“唯识转变”的次第来排列五位的顺序:
1.心法:在一切有为法中,“心”具有主动、主宰的支配力,是缘外境的精神主体,具有能分别的作用,是虑知的根本,所以心法又称心王,有最尊、最胜的意思,因此排在首位。
2.心所法:是随著心法而起,为心王所拥有,并且和心王相应不离,如臣子附属于君王一样,所以排在心王后面,列为第二位。
3.色法:心王、心所是能变,色法是所变。色法自己不能变现,要藉心王、心所才能显现五根六尘的影像,因此色法排列第三。
4.心不相应行法:是在心王、心所、色法的作用上,成立的假法,所以排列第四。
5.无为法:前面四种有为法灭尽不再生之后,所显示出来的法,便是无为法,所以无为法排列第五。
五位百法的表解如下:
贰 五位百法的内容
一、心王
心王是精神作用的主体,取境自在,并且具有成就万法的能力,在百法中最为殊胜,所以称为“王”。心王,又名心法,有眼识、耳识、鼻识、舌识、身识、意识、末那识、阿赖耶识等八种,一般人称为“八识心王”。分别说明如下:
第一、眼识:是依于眼根,而缘取色境的心识。
第二、耳识:是依于耳根,而缘取声境的心识。
第三、鼻识:是依于鼻根,而缘取香境的心识。
第四、舌识:是依于舌根,而缘取味境的心识。
第五、身识:是依于身根,而缘取触境的心识。
前五识只是各别缘取各自的境界,产生单纯的感觉作用,本身并没有认识、分别对境的功用,而必须与第六意识共同俱起,才能了别境界,所以,前五识又称为“各别境识”。
第六、意识:以第七末那识为所依,以一切诸法为所缘的心识。意识可分为与前五识并生的“五俱意识”及单独产生的“独头意识”两种。其他识仅能缘现在法,只有第六意识能遍缘过去、现在、未来三世一切诸法。所以,意识又称为一切境识,在八识中最为猛利敏捷,三界九地一切迷悟升沉之业,无一不由此意识所作。
第七、末那识:是恒执第八阿赖耶识为实我、实法的心识。又此识是我执的根本,若执著迷妄,则造诸恶业,轮回生死;反之,则断灭烦恼恶业,彻悟人法二空的真理。因此,末那识又名染净识。
第八、阿赖耶识:是前七识的根本,能含藏变现万有的种子,又名藏识、种子识。是诸识中作用最强的,所以又称为识主。
二、心所
心所又作心数、心所有法,是从属于心王,与心王相应的种种复杂的精神作用。
心王与心所的差异,在于缘取外境的方式不同,心王只缘取对境的总相;心所则兼缘对境的总相与别相。例如当我们面对一束花的时候,心王只缘取花的概观;心所则不但缘取花的概观,而且能缘是红、是白、是多、是寡等细相。
心王与心所之间,有四种相应关系:
1.所依平等:心王与心所依于相同的根。
2.所缘平等:心王与心所缘取相同的境。
3.时平等:心王与心所同时作用。
4.事平等:心王与心所作用时,是一个心王与同一种类的心所起作用,并非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心王或心所。
五位百法中与前五识心王相应的有三十四个心所:遍行心所五、别境心所五、善心所十一、中随烦恼二、大随烦恼八,及贪、嗔、痴。
与第六识心王相应的有五十一个心所:遍行心所五、别境心所五、善心所十一、根本烦恼六、随烦恼二十、不定心所四。
与第七识心王相应的有十八个心所:大随烦恼八、遍行心所五、别境心所中的慧、根本烦恼的贪、痴、见、慢四法。
与第八识心王相应的有五个心所:遍行心所五。
心所法五十一种,可分为六类,通常称为“六位五十一心所”,即:遍行心所五、别境心所五、善心所十一、烦恼六、随烦恼二十、不定四。
(一)遍行心所五
遍行位,指任何认识作用发生时,所生起的心理活动,又分为五种:作意、触、受、想、思。因为这五种心理活动具有普遍性,遍于一切心、一切地、一切性、一切时,所以叫做“遍行”。
1.作意:引起念头,领导心去注意外境。含有警觉、灵敏的作用。
2.触:是根、境、识三者和合时所产生的心所法。
3.受:由触所产生领纳外境的感受,有苦受、忧受、乐受、喜受、舍受等五受。
4.想:在心中浮现境相,产生概念的心理作用。
5.思:是对境审虑,而引起心与心所造成身、口、意业的精神作用。它能命令心去作筹划、谋略、思考、衡量等行为,而造作善业、恶业、无记业。
(二)别境心所五
别境,指由特定境界所引起的心理活动,因为活动范围并不遍于一切心,一切时,只遍于一切性、一切地,所以称为“别境”,是作善作恶的心,包含有:欲、胜解、念、定、慧等五种心所。
1.欲:是对于喜欢的对境产生欲求的精神作用。有善、恶、无记三性。
2.胜解:对于所缘的对境生起印可的精神作用。
3.念:对所缘的事明白记忆,而不会忘失的精神作用。
4.定:制心一处,全神贯注于所观的境界而起的精神作用。
5.慧:推理、判断事理的精神作用。通于善、恶、无记三性。
(三)善法十一
善,伴随善心而起的心理作用,能在现世与未来世中,给与自他利益。包含有:信、精进、惭、愧、无贪、无嗔、无痴、轻安、不放逸、行舍、不害等十一种心所。
1.信:对于某一对象,全然崇敬、钦慕,毫无疑惑,而使心理获得清净的精神作用。
2.精进:努力修行,积善去恶的精神作用。
3.惭:自省所造罪恶而感到羞耻的心理作用。
4.愧:自己有了过咎,面对他人时觉得羞愧。
5.无贪:对所有境界没有爱染。
6.无嗔:遭逢不顺己意的境界时,心中不生嗔恨烦恼。
7.无痴:明白事理的精神作用。
8.轻安:身心轻快安适,对所缘的境界优游祥和的精神作用。轻安主要是在禅定中获得,能使修习持续进行。
9.不放逸:防范恶事,专注善法的精神作用。
10.行舍:是远离昏沉、掉举,住于寂静,而能不浮不沈,保持平等正直的精神作用。
11.不害:不损恼他人的心理作用。
(四)烦恼六
烦恼,使有情身心产生恼乱、染污的精神作用。分为贪、嗔、痴、慢、疑、不正见等六种,是诸烦恼的根本,所以又称为“根本烦恼”。
1.贪:对于顺境,产生染污爱著的心理,是痛苦的来源。
2.嗔:对于逆境,生起憎恚,而使身心热恼,不得安稳。
3.痴:愚痴无知,不明事理的心理。
4.慢:和他人比较高低、胜劣、好恶,而生起轻蔑他人的自恃心理。
5.疑:对于佛教真理犹豫而无法决定的精神作用。
6.不正见:违背佛教真理的见解。
(五)随烦恼二十
随烦恼,指随根本烦恼而生起的心所。概括为三类:
1.小随烦恼,即忿、覆、悭、嫉、恼、害、恨、谄、诳、憍等十种烦恼,是各别生起的染污精神作用。
2.中随烦恼,即无惭、无愧,是伴随一切不善心并起的精神作用。
3.大随烦恼,即放逸、懈怠、不信、昏沉、掉举、失念、散乱、不正知等八种,是遍及一切染污心的精神作用。
(1)忿:对不顺己的境界,因为气怒而发生暴恶的行为。
(2)恨:对于忿怒的事不能忘怀而结怨于心。
(3)覆:隐藏己过,不发露忏悔的行为或精神作用。
(4)恼:起嗔恨心,追想过去或现在不悦的境界,而产生懊恼烦闷的心理。
(5)诳:为获得利养,而以种种手段迷惑他人,矫饰德行的心理。
(6)谄:心曲不真而假装顺从他人的心理。
(7)憍:对自己的长处产生傲慢自大的心理。
(8)害:怀有损害他人的心理。
(9)嫉:对他人的长处生起不悦的心理。
(10)悭:吝于财物与教法,不愿施舍的心理。
(11)无惭:对于诸事功德善事不钦慕崇敬,对于贤人师长轻慢不服,或对于自己的过错不知羞耻的心理。
(12)无愧:不怖畏现在、未来的恶报,或不顾世法而恣意行恶。
(13)不信:内心不清净,对于真理不能信仰爱乐。
(14)懈怠:懒惰不精进。
(15)放逸:放纵身心而不精勤修习诸善。
(16)昏沉:使身心萎靡颓丧、昏昧、沈郁,而丧失积极进取活动的精神作用。
(17)掉举:令心浮动不安的精神作用。
(18)失念:不能明白记忆所缘境及诸善法的精神作用。
(19)不正知:误解所观境界的精神作用。
(20)散乱:心对于所缘的境界流荡散乱,无法专注的精神作用。
(六)不定四
不定,不像其他五种心所具有决定性,既不遍于一切心或染心,也没有善或恶的决定性,由于它相应的界地不定,所以称不定地法。有悔、眠、寻、伺等四种。
1.悔:追悔已作或未作的事。例如:做了坏事而后悔,是善;但是做好事而后悔,则属恶,因此没有决定性。
2.眠:身心昏昧沉重的精神作用。适当的睡眠可恢复精力,属善;然而耽嗜睡眠,是一种懒惰,属恶,所以没有决定性。
3.寻:对事理粗略的思考作用。
4.伺:能细心伺察思惟诸法的精神作用。
寻、伺二法可以推度事理,但是如果持续过久,会使身心疲劳,正念旁落,所以是善是恶没有一定。
三、色法
色法,是有形体,占有一定空间,而且会变坏的物质现象。包含五根、五境、法处所摄色等十一种法。
五根,是指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等五种感官及其机能。根有出生、胜用、增上等意义。眼等五根除了能缘取对境以外,还能引生心内五识的认识作用,功能殊胜,所以称为“根”。五境,是指五根所缘取的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等五种客观对境,它们也是五识所缘的五种境界。因为五境使人起烦恼,污染心性有如尘埃,所以又名五尘;又因为五境往往被我们的执著妄心误认为净妙的境界,所以也称为五妙欲境。法则是第六意识所缘的境。
现将十一种色法分别说明如下:
1.眼根:摄取色境,为眼识所依。
2.耳根:摄取声境,为耳识所依。
3.鼻根:摄取香境,为鼻识所依。
4.舌根:摄取味境,为舌识所依。
5.身根:摄取触境,为身识所依。
6.色境:是眼根所依,眼识所缘的境界。可分为显色、形色、表色三种。显色是表示物质色彩差别的青、黄、赤、白等颜色,以及影、光、明、暗、云、烟、尘、雾、空、显色等色法。形色是表示物质形状差别的长、短、方、圆、粗、细、正、歪、高、低等色法。表色是表示业用差别的取、舍、伸、屈、行、住、坐、卧等动作的色法。
7.声境:是耳根所依,耳识所缘的境界。可分为可意声、不可意声、俱相违声等多种声。
8.香境:是鼻根所摄取,鼻识所缘的境界。可分为好香、恶香、平等香、不等香等色法。
9.味境:是舌根所摄取,舌识所缘的境界。可分为苦、酸、辛、甘、咸、淡等六味。
10.触境:是身根所摄取,身识所缘的境界。共有十一种触,即地、水、火、风四大种,及滑、涩、重、轻、冷、饥、渴。其中四大种为能造的触,后七种为所造的触。
11.法处所摄的色:是第六意识所缘的境界,可分为极略色、极回色、受所引色、定所引色和遍计所起色五种。极略色,是土石等有形的物质分析至极小者;极回色,是青黄等显色物质分析至极小者;受所引色,又称为无表色,是因为受戒而引发于心中的色法;定所引色,是八地以上的菩萨由于定力所变现的色声等五境;遍计所起色,是幻觉所生起的虚妄色法。
四、心不相应行法
心不相应行法,是一种非物质、非心的法,这是在色、心、心所等法的作用上假立的名称,所以离开色、心、心所,就无法作用,包含三种意义:
1.不是能缘,所以不与心、心所相应。
2.没有质碍,所以不与色法相应。
3.有生灭,所以不与无为法相应。
心不相应行法是第六意识所缘的境界,共分为二十四种:
1.得:造作成就的意思。这是假名于有情身中,成就色心等法的成就作用。
2.命根:由于过去业力,而受生世间。由出生到死亡,在这一期身命中,具有维持体温与心识,及住世长短的功能,将它假名为“命根”。
3.众同分:众多有情具有同类的性质,或使有情众生能得同等类似果报的因,这是在同类相似的作用上假立名称。
4.异生性:异生,就是凡夫的异名,因为凡夫轮回六道,受种种别异的果位,又凡夫起变异,而起惑造恶,所以凡夫又叫异生。所以异生性就是假名,在众生身中,有使众生成为凡夫的性能,也就是见惑的烦恼种子。
5.无想定:在禅定中心想不起,好像冰鱼、蛰虫一般,但不能完全断惑,证入圣果,是凡夫与外道所修的有漏定。
6.灭尽定:灭尽心、心所而住于无心位的禅定,是佛和阿罗汉远离定障所得的境界,与无想定合称二定,都是在心、心所不转的分位上假立的名称。
7.无想报:修无想定,死后升生无想天的果报,在五百大劫中,心和心所完全寂灭,而呈无意识的状态。
8.名身:名,指表诠自性的名目、名字等;身,有积聚的意思。积集二名以上的,就称为“名身”。如“香”一字是名,“香环”二字就是名身。
9.句身:句,是用来诠释事物的义理。集合二个句子以上,构成一个完整思想的,就称为“句身”。如“诸行无常,诸法无我、涅槃寂静”等句,表达完整的思想,称为“句身”。
10.文身:文,指字母或拼音符号。如i、u、a、b、c、d、A、ㄅ、ㄆ、ㄇ、ㄈ……等,其自体没有意义,是“名”与“句”所依的单音。二“文”以上,称为“文身”。由“文”的连续使用,才构成诠释事物的“名”;连结“名”而有表达完整意义的“句”。文、名、句三者都是在音声上假立的名称。
11.生:有为法先无今有的作用。
12.住:有为法安住的作用。
13.老:有为法衰坏的作用。
14.无常:有为法灭亡的作用,又称为灭。
15.流转:指有情生死相续不断,在三界六道中展转轮回,或指有为法刹那生灭,相续不断。
16.定异:定,指决定;异,指差别。定异是指一切事物的善恶因果各有差别,不相混乱。
17.相应:诸法的因果间,有和合不离的关系。
18.势速:有为法的生灭变异迅速。
19.次第:一切有为法的生灭流转有前后顺序,不是同时俱起的。
20.时:有为诸法相续迁流,而产生三世时间的差别。
21.方:指方位、空间。色法与色法相对,而在空间上产生分位关系,共有东、西、南、北、四维、上、下等十方。
22.数:表示诸法存在的数量。
23.和合:指有为诸法的生起,是众多因缘和合集会的作用。
24.不和合:指有为诸法因缘不和合,所以互相乖离,各有分际,这是指法的分离性。
五、无为法
无为法,是离开因缘造作的法,指法性真如而言,是有为法所依的理体。法性真如本来是离言绝虑的理体,但是为了便于说明,强名作“无为法”,其中含有四种意义:
1.不生不灭:非因缘所生,所以没有生灭。
2.绝得绝失:无为法又称法身、真如、佛性,在圣不增,在凡不减,所以没有得失。
3.非彼非此:没有你我自他的分别,是佛佛道同。
4.无去无来:没有过去、现在、未来等三世迁流、刹那生灭的变化,是常住不变,万古恒存的,所以没有去来。
无为法共有六种:
1.虚空无为:谓真如远离各种烦恼障碍,犹如虚空一般,所以称为虚空无为。
2.择灭无为:是由智慧的简择力断灭烦恼后,所显现的真如。
3.非择灭无为:指不须待智慧简择断灭烦恼,而本来自性清净的真如。
4.不动无为:指在第四禅天,灭除苦、乐二受所显现的真如。
5.想受灭无为:是在无想天,灭除六识心想与苦、乐二受,所显现的真如。
6.真如无为:指离开我法二执,而显现的真实如常的法性理体。
前五项无为是用来诠释法性真如的相,第六项无为是用来诠释法性真如的体。
参 结语
万法的区分有主观与客观二种,另外又可分为有为法、无为法等。这是由于闻法者的根机不同,或基于观察的角度不一,因此有蕴、处、界三科,以及五位百法的差别。虽然如此,这些分类的法,都是指宇宙的一切万有诸法,所以约略约广,只是方法上的差异,其所分析的宇宙万法是相通的。如百法,除了六种无为法外,其余九十四法可以归纳入五蕴中:
色蕴,是百法中的十一种色法。
受蕴,是遍行心所中的受法。
想蕴,是遍行心所中的想法。
行蕴,除了受想二法的其余四十九种心所有法及二十四种心不相应行法,共七十三法。
识蕴,即八识心王。
百法之中,心法及心所有法计有五十九种,约占百法的五分之三,可见心识活动的复杂性。又百法中的九十四种有为法都是因缘所生的假法,凡夫由于迷惑妄想,却将它们执以为实我、实法,因而就有了主客、自他的分别,于是起惑造业,轮回生死,无有出期。我们修证的目的,就是要将虚妄的心识,转为如实的智慧,以泯除二执,达到真如无为的境界。